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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三, 10月 25, 2006

《財政》待處分資產揭露,向38號公報看齊

2006/10/25 08:15 時報資訊

【時報-記者楊穆郁台北報導】繼七月二十日發布第三七號公報「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」之後,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為加快國際接軌腳步,積極研訂第三十八號公報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」,最近已先行公布草案,正徵求各界意見中,財會準則委員會主任委員張仲岳表示,三八號公報預計年底前發布,明年第一季就開始適用,但企業也可以提早到九十五年年報即適用。

三八號公司是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五號(IFRS5)之相關規定予以訂定。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玫燕表示,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五號的主要精神,在於準備於一年內出售的資產的評價方式,必須貼近市價,而且不可再提折舊、折耗。國內以往把這一類的資產,都放在其他資產項目內,並沒辦法讓報表使用者明確了解該項資產的明細,以及真實的價值,一直到三五號公報出爐,才有資產減損的評價問題,但並未針對待處售資產單獨揭露,且價值提升的問題,也未做處理。而三八號公報,係根據(IFRS5)相關規定,配合國內實況進行訂定的,未來待處分資產的評價、表達、揭露,應該可更加允當。

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表示,三八號公報草案已經完成二讀,到十一月十日前徵求各界意見,做為最後定案的參考;而草案共六章五二段,外加十個釋例,另外,為了配合第三八號公報適用,第七號公報「合併財務報表」、二五號公報「企業合併─購買法之會計處理」及三五號公報「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」等三公報,也有部份條文必須配合修訂,其中,三五號公報資產減損的會計處理中,將排除待處售資產。

依草案規定,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的定義,則是指在目前的情況下,企業可以依照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,且高度可能可以在一年完成出售者;而將於未來報廢的非流動資產,不可分類為待出售資產。
待處分資產價值的衡量,要以帳面價值和淨公平價值孰低衡量,淨公平價值低於帳面價值時,除已先資產進行資產重估者,應先減少業主權益項下未實現增值者外,必須於損益表認列損失。另外,如果是因合併而來的待處分非流動資產,則限定以淨公平價值評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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